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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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