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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5 年 01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二、農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2.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