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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