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依兵役法第二十八條制定之。
後備軍人會之組織,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一般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後備軍人會之任務如左: 一、依國防部指示協助軍事建設及徵召動員工作。 二、輔導會員研究學術,鍛鍊體能,並培養同仇敵愾精神,倡導守法重紀風氣。 三、輔導會員就業,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提倡生活互助,實施災難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