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陸軍服制條例
- 異動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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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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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陸軍軍官、學員、學生、士官、士兵,均應服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裝,並佩帶規定之標識。
陸軍服制,分左列四種: 一、禮服。 二、晚禮服。 三、軍常服。 四、軍便服。
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左列時間應服用晚禮服: 一、參加國家大典晚間宴會。 二、隨從總統參加晚間宴會。 三、參加國際性晚間宴會。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常服: 一、侍從總統出巡。 二、平時辦公及外出。 三、參加各種集會。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便服: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 二、營內未操作。 三、戰地巡視。
禮服、晚禮服如未具備時,得以軍常服代替之。
禮服、晚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軍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陸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及學生。
陸軍學員依其原階級服用各種服裝,其受訓期間之特別標識,由國防部定之。
陸軍服裝制式及應佩帶之標識,如本條例所附圖說 (一) 至 (七) 之規定。
陸軍儀隊、樂隊之服裝,各種工作服及其他特種服式與標識,本條例未規定者,得依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受有勳章、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服裝換季時間,由國防部定之。
陸軍人員調派海、空軍服務,或海、空軍人員調派陸軍服務者,其服制仍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之規定。
陸軍後備軍人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