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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服制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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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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