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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02 年 10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 附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各農場得設組、室及分場如附表。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主計室掌理農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農場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