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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五 節 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