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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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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3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
核
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第 3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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