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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七 章 聯合協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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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聯合協議
第 39 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
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
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
理合
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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