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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 附件: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