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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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