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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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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第 32 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
法令
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各該
主管機關
、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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