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 附件: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