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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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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
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六條
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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