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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九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附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備。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