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本標準依技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 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 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技師執業執照經註銷、廢止或撤銷,於原執照效期內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納執照費;原執照效期屆滿後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 前二項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執照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