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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2.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3.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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