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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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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
駁回
、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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