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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1.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2.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