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申請使用、開發及修築堤防,應由管理機關先與管制機關協商辦理。
未經公告河川區域之河川,其應行管理事宜,由該管管理機關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申請使用、開發及修築堤防,應由管理機關先與管制機關協商辦理。
未經公告河川區域之河川,其應行管理事宜,由該管管理機關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