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第 一 目 普通升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目 普通升等
本機關遇有丁等及以上缺額,除技術人員必要時得派用新人外,應按左列規定,儘先就在職人員中遴選年資相當,辦事得力,可勝任較高職缺者升充之: 一、人選與職缺必須相稱。 二、應擇較低一等人員中,年資最深、品德、才能最優者。 三、品德才能相同者,應擇年資最深者。
人員除考試錄取者外,應具備左列各項資格,始得保請升等。 一、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