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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第 九 章 養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養卹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辦法另訂之)

員工因公受傷,得由公家給必要醫藥住院及手術等費。

人員如因意外事故,遭受不可避免之財物損失者,得取具確切憑證,報請鹽務總局,由公家酌給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