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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第 十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附則第 一 節 訓練

本機關為造就鹽務人才,提高人員素質,得設立鹽務學校及鹽務人員訓練機關,並採行公餘進修或其他訓練方式,其辦法另訂之。

第 二 節 休假
  1. 期日及國定休假日期,均休假一天,但遇有重要事件,或上週未經辦竣之要件,仍應照常辦理,不得貽誤。
  2. 前項休假日期,均應派定人員輪流值日。

為便利商民起見,各區所有收放鹽斤,及收款運輸等機關,每逢星期日,只准休息半天,仍應派人輸流值班。

各分支機關主管人員,應規定辦法,使休假日期,可以隨時召集若干員司,應付臨時發生之緊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