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七 章 合格系統經營者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合格系統經營者之義務
合格系統運轉必須符合人員及設備安全、系統保護及運轉安全標準之規定。
電能供應事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及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經營者應配合電能供應事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
合格系統供電設施應裝設完善之保護設備,其聯接於電能供應事業之六十九千伏以上系統而其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瓦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電能供應事業之安全調度。
合格系統經營者違反契約規定者,電能供應事業得終止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