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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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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
期間
屆滿一年前,中央
主管機關
於
電業法
未完成修正施行電
業
自由化時,應修
正本
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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