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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 四 章 分支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各港埠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派駐代表,並得約定代理行。

分公司置經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代表處置代表一人。

分公司、辦事處及派駐代表之下,均得視工作繁簡設置輔佐人員,並得分組辦事。

本公司因事實需要,對於棧埠管理、貨櫃集散、船舶與貨櫃及其相關機具設備之修繕、財料儲配等,得分別設置專管機構。其組織及員額編制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