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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訓練、解僱等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祕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