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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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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第 18 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於收到審
核
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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