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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用戶向電信機構租用之電信設備或公眾對電信機構供長途通話之電話機件,應妥善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