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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本節規定,於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