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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四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之。

實驗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