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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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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 23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之。
第 24 條
實驗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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