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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三 章 學習引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學習引水人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不得單獨執行領航務。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