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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船舶遭遇特殊海難之呼救作業程序,依商船及漁船特殊海難求救作業之規定。

海上漂浮中之艇筏、固定或漂浮中之平台、水上飛機或遇難墜海之航空器,有關海難之救護,準用船舶之規定。

船舶遭遇海難,發現放射性物質時,應協同原子能主管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