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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大眾捷運系統之投資契約中,應約定「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為本契約約款之一部分。其他約款,不得與該辦法牴觸,牴觸者,無效。」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