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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第 三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附則

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