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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誌。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