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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 異動日期:81 年 03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1.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2.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3.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