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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2.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3.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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