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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 異動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 附件: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