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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畜牧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准或指定之屠宰處所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屠宰家畜、家禽供輸出之屠宰場,其標準從輸入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