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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2. 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