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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2. 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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