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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