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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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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第 4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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