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六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七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人工調和混合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八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