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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