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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訂定、檢討及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費率之審議事項。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部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擔任。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1.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一、水體水質污染情形。 二、其他有關因素。

本會召開會議,應公開舉行。但經會議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