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