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