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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1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申請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